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

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黔0121执保690号
襄阳五二五泵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的与贵州开磷集团矿 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隧建设有 限公司、山东天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依照 (2021)黔0121民初3708号之一民事裁定,本院采取了以下保 全措施: 于2021年8月9日对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平阳支行营业部,账号:33×××22-0001-1账户存款36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21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8日。 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保全措施的效力自然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自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121民初3708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 秦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