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0431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亿安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5XX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瀛***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KTXG97。
负责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社区广场路50-1号金辉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57595B。
法定代表人:**标。
原告深圳市亿安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部分公司、深圳市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亿安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9.30元、保全费1394.65元,共计3293.9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