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4363号之一
原告:浙江神州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20Y6H,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1156号3幢18楼。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30106196910100017,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欣,身份证号码330425197810190035,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83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050135528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436号-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神州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神州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34元,减半收取38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6537元,由浙江神州量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