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迈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83民初492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 被告:***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驻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2018年9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