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83民初492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
被告:***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驻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迈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2018年9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