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5849号之一
原告: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5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鲁0481民初58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万元。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0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