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中岩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民初5849号之一 原告: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5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鲁0481民初58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万元。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00万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