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3585号
原告:山东众方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东都镇东都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7390286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496265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众方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众方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众方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原告山东众方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