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02民初87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某某。
原告山东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3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