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民终3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国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拓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0F4H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496265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国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402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国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截至2020年9月22日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国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