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山东千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千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60000及其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山东千榕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鲁V×××××号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