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寿商初字第1527号
原告:山东千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渤海南路**。
被告: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御东新区文兴路北段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千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千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6元,减半收取3068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