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14民初11785号之二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解封申请人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解封申请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114民初11785号诉讼保全裁定书,分别以970000元为限冻结了解封申请人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9×××99、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6×××78的银行存款,及查封了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粤A×××××的小型汽车一辆。现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其以上财产的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符锦提供了其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680号大院11号903房置换担保,并同意通过拍卖等执行方式以清偿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解封申请人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及车辆的保全措施,要求更换其他财产作为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符锦名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680号大院11号903房;
二、解除对解封申请人广州绿烽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丹
人民陪审员 黄美好
人民陪审员 曾桂妹
书 记 员 刘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