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供电局路灯管理所(现更名为: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陵村中陵经济合作社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花都区供电局路灯管理所(现更名为: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陵村中陵经济合作社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2-16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穗花法执字第430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供电局路灯管理所(现更名为:广州市花都路灯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锦恩。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中陵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常湛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陵村中陵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848.3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