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521民初2125号
原告:海丰县百信服饰男装店,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公园小区城北上卑华夏广场首层4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521MA535PX63A。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海丰龙津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公园小区城北上卑华夏广场首层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05994943XF。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坤、***,系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香洲东路黄金海岸***2栋商铺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MA54H2BQ0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百信服饰男装店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海丰龙津支行、广东新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丰县百信服饰男装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9.94元,撤诉减半收取789.97元,由原告海丰县百信服饰男装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