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91民初2700号
原告: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1号自编2号403房。
法定代表人:李忠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君,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爽,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庙前街72号。
法定代表人:郑成渝。
被告: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666号。
法定代表人:郑成渝。
原告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 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