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1687号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北领地B-6楼A座7层A707。
法定代表人:戴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666号。
法定代表人:郑成渝。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鲁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周鲁闽
书 记 员 时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