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1889号
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325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633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1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1元,由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