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7541号 原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633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因被告已支付票据款,现原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