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1889号之一
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325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633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21元,由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