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18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325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633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2023)沪0151民初188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1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