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2326号
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设公路2028号1幢325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2幢3633室(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柏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诉讼费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