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202民初2166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辽宁省柴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辽北防汛通讯中继站。
在原告***与被告辽宁省柴河水库管理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