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502民初2438号
原告:通化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某,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原告通化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XX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3元(系减半收取),返还通化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