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13043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远征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河南正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双方在劳动合同期间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该案现在本院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