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203号
申请人: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33号31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324923478。
法定代表人:姚劼,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天启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世纪假日广场C座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77835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天启海纳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天启海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25486元的财产。申请人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2019-0959《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1125486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天启海纳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2548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