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1079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933号7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7.5元,由上诉人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