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3民终6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1079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933号7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7.5元,由上诉人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