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6476号
原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933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1079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