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5956号之一
原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人事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沪0105民初2595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90,000元的财产。现原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撤回对被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撤回对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提出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9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