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25956号
原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人事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攸(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勤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