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达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达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14民初5613号 原告:包某,男,1976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尔登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尔登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包某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包某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包某预交),由包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