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浙0112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衣锦街374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临安锦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罚书字[2020]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罚书字[202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责令限期于2020年12月5日前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仟***拾元整(8690元)。
2020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罚书字[2020]4-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恢复原状的义务。2020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催字[2020]第4-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林业局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罚书字[202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恢复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环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