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正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应家山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1124号
原告:宁波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29弄2幢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H78C0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应家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科园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226ME0114420A。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应家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科园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226309078092W。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社长。
原告宁波正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应家山村民委员会、宁海县桃源街道应家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宁波正翔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正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波正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