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411民初1582号
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2026年6月30日前的物业费已结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