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7560号之一
原告: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东埠头村23栋1号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冠博网球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西段1号1栋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阳市冠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东街社区环城北路137号1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冠博网球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东阳市冠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叶**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