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绵某某网球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7560号之一 原告: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东埠头村23栋1号1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网球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西段1号1栋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阳市冠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东街社区环城北路137号1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网球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东阳市冠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东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叶**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