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91民初1271号
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
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玉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