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禾畅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众驰雀跃混凝土有限公司;衢州禾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91民初1271号 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xx。 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玉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