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2民初5211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石帆街道。
法定代表人: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名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某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2024)浙0382民诉前调18287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