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顺有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益港物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港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19民初2585号 原告:***,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展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益港物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5095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天津市金港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瑞龙城市广场2-1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3076049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津县滨海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海防里2-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9366746M。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宁津滨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中心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78614155X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顺有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海防里13-4-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653219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益港物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港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津县滨海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津滨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顺有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益港物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港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津县滨海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津滨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顺有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天津益港物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港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宁津县滨海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宁津滨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天津顺有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