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22776号
原告:天津顺有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海防里13-4-4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承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泗水道云江新苑8号楼1单元9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顺有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承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现因被告已将案涉款项支付原告,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顺有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