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2民初3708号
原告:四川智创山河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二段******03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煜坤,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湉,四川瀛领禾***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边县沙坪镇核桃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智创山河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智创山河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煜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智创山河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67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拖欠上述款项所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434420元,直至付清全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4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1#炉、2#炉的《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技改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峨边金光电冶1#、2#炉低压无功补偿设备改造项目,合同总价为87万元,还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按每天千分之三计息。工程完毕后,由被告于2018年4月4日、2018年6月29日分别对1#炉、2#炉进行了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15万元,尚余工程尾款67万元未支付。
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2018年4月11日与被告各签订了一份《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技改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1#炉、2#炉提供低压无功补偿设备改造服务,改造总费用为87万元,被告如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按每天千分之三计息。2020年7月9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还欠原告尾款67万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设备尾款3万元,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设备尾款5万元,2021年11月10日前将剩余设备尾款4万元和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支付给原告,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给原告,原告有权宣布所有债务全部到期。
上述事实,有《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技改协议》《还款协议书》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技改协议》及《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原告货款,逾期支付则应支付原告利息。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后,对于《矿热炉低压无功补偿技改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进行了变更,由于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按照《还款协议书》支付了设备尾款,原告有权宣布所有债务全部到期,被告在2020年8月11日应当将尚欠的67万元设备尾款全部支付给原告,逾期支付时本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支付利息,但鉴于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本院酌情予以下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智创山河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设备尾款67万元,并且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智创山河电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0元,减半收取计737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70元,由被告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曾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