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科华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胜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10执87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科华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龙城街办加节村社区南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胜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南外区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中科华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胜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110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山西胜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科华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山西胜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胜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1742.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胜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相关合法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胜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的相应等值财产。
四、本案执行费1877元由被执行人山西胜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