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802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卓奇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卓奇水务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运盐劳仲案调字(201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晋0802执9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