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卓奇水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卓奇水务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卓奇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卓奇水务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运盐劳仲案调字(201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卓奇水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卓奇水务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元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卫红胜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