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23民初1039号
原告: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发红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聊城市茌平县博平镇**贾。
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信发红宇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00元,减半收取计17550元,由原告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