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81民初2227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585348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07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志诚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回对志诚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