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国市中溪亚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881执3090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7585348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国市中溪亚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34392740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中溪亚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皖1881民初2844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金165658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81民初2844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