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特28号
申请人:佛山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明城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申请人佛山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明劳人仲案终字[2017]18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佛山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佛山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明劳人仲案终字[2017]18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佛山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行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