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81民初2797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辛众鸿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乳业有限公司。
。
住所: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某某乳业有限公司、辛集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2025年8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计1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