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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罗某,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3民初384号 原告:谢某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罗某,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谢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谢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