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1229号
申请人:广东威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晨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BNY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3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405547。
法定代表人:周治任。
被申请人: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二工业区**汇得宝工业园**301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507J8K。
负责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址广西兴安县;。
申请人诉四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8843.92元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编号:ASHZ001Z0120Q003859R)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58843.9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