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威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841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威康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晨夕路1号2栋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9BNY0F。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第二工业区11号汇得宝工业园6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507J8K。 负责人:***。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23号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43405547。 法定代表人:周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告:***,女,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四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要求,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6民初339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四被告价值558843.92元的财产,并依法冻结了四被告以下财产:1.开户名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102××××789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2.开户名***,账号6227××××602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月支行;3.***的微信:×××87;4.***的微信:×××88。现原告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四被告以下财产:1.开户名深圳市美雅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102××××789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2.开户名***,账号6227××××602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月支行;3.***的微信:×××87;4.***的微信:×××88,冻结金额以558843.92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李国权